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节选)

导语 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中对迁移证的办理是如何管理的呢?小编摘录了相关信息。

  第二节 户口准迁证和迁移证管理

  第六十七条 户口准迁证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户籍民警负责填写,填写内容必须依据《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内容准确规范填写,其中公民身份号码不能空项,迁移人数不达4人的应将空白栏加盖“以下空白”章。第一联存根必须由填写证件的人签名或盖章,如是他人填写,户籍民警也必须认真审核并签名盖章。

  第六十八条 户口迁移证由派出所户籍民警签发,必须依据人口信息系统数据用计算机打印,所列项目内容必须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以及迁移人的户口准迁证吻合。

  第六十九条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过期,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公民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到原签发地派出所重新补发。原签发地派出所应当凭原拟迁入地派出所提供的未落户证明等材料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在户口迁移证件备注栏内注明“补发”字样。

  (二)迁移证件因迁移地址变化以及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造成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的,应责令当事人回原签发机关申请补发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原证件予以收回、作废。

  (三)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因工作未落实造成迁移证过期的,由当事人说明原因,可不到迁移证签发地派出所延期,由落户地派出所户籍民警查询无落户情况后,继续办理落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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